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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普通高等学校“立德树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
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上海高校“立德树人”课程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方案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同时针对本基地实际情况,对相关具体事宜做出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三条基地为独立的开放性科研机构。
第四条基地拥有能满足专兼职研究人员开展研究需要的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储存和档案管理场所,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等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五条 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
1.依据市教委对于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项目研究的整体要求,制定基地建设计划和学术研究计划;组织基地日常工作与研究工作,积累研究档案;形成基地年度工作报告和项目研究报告。
2.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成员可包括研究主管校长、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财务部门、市教研室领导、基地主任、副主任等。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第六条 基地设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专家委员会章程;审议基地的建设计划和学术研究计划,对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经费使用,定期举行会议检查基地研究工作进展,审查基地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应包含基础教育领域的研究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 合作单位。基地可以根据研究需要,选择合作单位,遴选本市基础教育学校作为试验学校。合作单位或试验学校不能挂名,应承担实质性合作或试验的任务。合作双方应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合作项目、研究任务、具体进程与经费支持。
第八条 研究团队。基地将组建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的研究团队。本市各级科研员、教研员和基层中小学教师在基地团队中的比例不少于30%。
第三章人员聘任
第九条基地主任的聘任。基地主任由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利益,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0岁,具有高级职称,并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及时予以调整。建设周期内,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需上报市教委同意。
第十条基地副主任、专兼职科研岗位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聘任。基地由基地主任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科研岗位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基地主任与受聘人员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书。基地根据聘任合同书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基地日常运行经费由学校承担并负责安排解决,运行经费保障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备案。基地接受市教委委托的项目,经申报、评审、遴选后,市教委给予研究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基地正常运行所涉及的经费支出。项目研究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开展所涉及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差旅费、资料费、劳务费、咨询费等。涉及“三公经费”及会议费的支出由学校在原有控制额度内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市教委对基地日常运行和项目研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基地申请承担研究项目的主要依据。基地对所有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研究项目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作为后续经费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成果类型。基地建设成果包括出版的书籍,公开发表的论文,各类研究报告,如咨询报告、审读报告、政策文本等,教师培训成果,硬件软件建设成果等。基地的研究成果需与承担的项目密切相关,不可挪用其他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成果出版与发表。基地研究成果著作权由市教委和基地、作者共同所有。基地在发表或出版学科教育基础和前沿研究成果时,需在醒目位置注明基地名称。基地若要出版或发表市教委委托项目的研究成果,需经市教委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成果推广。上海市教委鼓励基地推广项目研究成果,由市教研室协助进行成果辐射。在成果推广过程中,基地不得以上海高校“立德树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名义开展营利性行为。基地负责人和基地承担单位对成果推广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行为负责。
第六章会议与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基地一般每月月末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基地主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会议议题由基地主任审定后,由专职管理人员提前两天通知基地相关人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好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发送给出席会议人员提前审阅。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第十九条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项目组有关成员参加时,该项目组相关成员届时要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基地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基地建设方面重大问题,基地主任会前要与相关领导、专家成员沟通。
第二十一条基地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七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基地参加上海市教委实行的“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五年为一个周期,实行“1+1+3”的绩效考核周期,在检查和绩效达标评估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即建设一年后进行筹建验收,建设二年后进行中期验收,建设五年后进行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所有人员均须参加由本基地组织的考核。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基地于考核周期结束的当年年底或次年上半年组织研究团队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基地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数据测评和定性指标评估两部分内容。定量数据测评包括学术影响与获奖情况、成果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定性指标评估包括科研工作显示度、目标凝练与可持续发展、与基地发展战略的符合度等。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记述与反映基地工作和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性质的材料均是本基地的档案。这些档案作为真实的历史记录,必须按照一定的归档制度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
第二十六条 所有档案材料一定要注明形成日期、责任者,不得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要用签字笔书写。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归档的文书材料要收集完整。来文和发文,批复和请示,正文和附件应放在一起保管。
第二十八条 跨年度办理的文件放在结束的一年里。计划、总结、年度预算、决算等一般放在针对年度。其中长远计划放在计划开始的年度,总结放在最后年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方案研究基地负责解释。